(人民粤读)深圳率先为个人破产立法 不乏难题待解

吕绍刚 王星

2020年09月14日09:52  来源:人民网-深圳频道
 

  近日,深圳率先在全国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消息一经发布,立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个人破产如何实现有限制地“免除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哪些方面的力量共同支持?就此,本网采访了权威部门和专家,进行解读。

  救济保护是本质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在破产程序完成之后,对未能清偿的债务进行豁免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开始施行,但在个人破产问题的处理上,一直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因此也被称为“半部破产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在现代社会,个人不论是参与生产经营或者生活消费,都可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长期得不到妥善清理,必然会妨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企业背负债务,还可以通过破产重组重生,但个人债务却要被终身追债。”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卢林自1994年开始接触破产清算案件。26年来,因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个人背上巨额债务的案例,在他身边比比皆是。

  几年前,卢林曾帮助一家企业破产重整。该企业创始人曾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尽管企业已完成重整,但这位创始人却仍然‘负债累累’。”卢林说。

  目前我国的投融资活动,主要实施抵押担保制度,当抵押物不足时,只能让企业法人或高管,甚至是亲属进行连带担保。一旦出现问题,企业主也会背上巨额担保责任,深陷财务困境。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刘曙光表示,不少债权人要求企业主以个人财产进行抵押,这不仅加大金融风险,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创造空间。“这样的风险,在深圳尤为突出。”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缺失,这部分市场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让他们很难有‘东山再起’的机会。”曹启选认为。

  此次《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刘曙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在于,它为作为个体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这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其终极意义,是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填补上重要的空白点。”

  诚实守信是最大前提

  214万余元债务,18个月内清偿3.2万余元,3年后可恢复信用……2019年10月,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出现在浙江。

  从欠债214万元到清偿3.2万元,浙江的案例让不少人担心深圳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让“老赖”们多了一个可以逃避债务的途径。

  对此,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宜群认为,个人破产保护的是“诚信而不幸”的人,而不是那些自身有偿债能力却耍尽各种手段的“老赖”。“《条例》在限制个人滥用法律方面做了比较完整的制度安排。”

  根据《条例》,申请个人破产保护的债务人,必须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曹启选介绍,相比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程序,个人破产对个人财产情况的调查严格了许多: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提出前两年内,无偿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给直系亲属的清偿债务等行为,都将被裁定为无效。“这都是为了避免有人利用破产制度来实现恶意逃债。”

  据了解,个人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以最常见的破产清算为例,债务人除依法保留的豁免财产以外,要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要经过三年考察期,才能免除剩余债务。

  刘曙光表示,考察期内,债务人的行为将受到严格的限制。《条例》结合深圳的生活成本,将豁免财产的上限定为20万元人民币。比如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等。“这也意味着,除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破产人所有的财产和收入都要用来还债。”

  卢林认为,对债务人来说,个人破产制度是保护也是惩戒。比如,破产人三年内不得进行高消费、不能担任公司高管,也不能随意离开居住地,借款超过1000元须主动告知破产情况等。“这些限制会给个人带来种种不利影响。除非是迫不得已,申请个人破产是非常不划算的。”

  度过三年考察期后,破产人也并非就能高枕无忧。根据《条例》,破产人如有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行为,法院任何时候都能撤销对其债务豁免的裁定。

  “诚实守信是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最大前提。”曹启选表示,只有主动移交财产、遵守所有权利限制、且未出现藏匿财产等行为的破产人,才能免除剩余债务。“恶意逃避债务的人,不仅不能得到保护,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刘曙光表示,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无法保证犯罪不发生。但是,以前期的调查甄别、考察期的有效监督、以及后期的终身追责等一系列制度设计为保障,“我想深圳不会成为恶意逃债者的天堂。”

  透明监督是实施关键

  数据显示,目前在深圳居住且有三年社保的居民约为600万人。在破产制度完备的国家和地区,个人破产申请数量约为人口的千分之一。参照这一比例,深圳每年预计个人破产案件约为5000至6000件。

  据统计,深圳市破产法庭目前包括庭长在内仅有11名法官,2019年审理的案件为1320宗。如果案件一年激增6000件,必然会让深圳面临法官数量不足的难题。

  “过去我们将破产事务的管理,全部都放在法院。这与国际通行做法并不匹配。”刘曙光介绍,破产事务除了司法裁判事务外,还有很大一部分属于行政职能,如破产事务登记、债务人考察期监督、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等。

  因此,《条例》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设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未来破产案件中很多行政事务不再需要法官,而是交由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处理。这也将大大缓解法官的压力。

  “一年几千宗个人破产案件,涉及债务成百上千万。如果不能公正执行、有效监督,破产制度的实施和司法公信力也将无从谈起。”曹启选认为,相比企业破产,个人破产案件不仅数量大,情况也更复杂,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很难做得面面俱到。

  比如,对于破产人在考察期的监督,涉及公安、税务、银行甚至海关等多个部门。这不仅需要协调多方力量的参与,也对政府的信息化建设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曹启选建议,在《条例》正式实施前,深圳需要完成破产案件办理、信息登记公开、破产联动与风险监测平台的信息化配套建设,在保障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树立制度公信的同时,切实落实债务人的行为限制措施和法律义务,并建立起个人破产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与此同时,深圳先行一步所带来的地域间法律差异,也将是《条例》落地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江苏表示,在案件执行中,外地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对深圳的破产程序如果不认可,仍可以依据国家法律对破产人进行追偿。这将导致债务人无法真正经济重生,也使得债权人无法实际公平受偿。

  “万事都是开头难。”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砺杰认为,作为特区立法,《条例》在异地的效力和效果,是深圳个人破产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明年3月《条例》实施前,深圳要积极争取到上级司法机关对改革的支持与授权。”

  刘曙光认为,“父债子还”“夫债妻偿”的观念已在中国传承上千年,要让社会广泛接受个人破产,的确需要一个过程。深圳此次的探索,就是要为全国的立法积累经验。“作为先行示范区,我们必须率先走出第一步。” 

(责编:刘淞菱、陈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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