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京生:培育强大完善的创新市场,为创新造海

2020年12月22日10:48  来源:深圳特区报
 
原标题:培育强大完善的创新市场,为创新造海

用好政府、市场两只手的作用,提升应用研究创新市场的转化效能。图为观众参观5G智能巡检机器人。记者 何龙 吴铠峰 摄

  提要

  创新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稀缺资源的配置问题,如果没有市场制度和价格机制,创新既不可能实现对稀缺资源的最佳配置,更不可能实现其自身价值。可以说,创新市场既是国家创新战略的基础和支撑,也是其中的重点内容和实施保证。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建议指出,“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同时强调,要“布局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区域性创新高地,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打造创新平台和新增长极。”把创新摆在各项规划任务的首位,是我国五年规划编制史上的第一次。

  这些论述为国家创新战略注入了新内容,但是要使创新真正落地,必须培育健康强大的创新市场,为创新战略实施提供根本保障。2016年以来,我们连续四年发布“双创”研究报告,从理论和实践对我国“双创”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在研究过程中,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创新市场在国家创新格局中的重要性。从某种意义上讲,创新市场完备与否,直接决定国家创新战略的实效和成败。

  1.什么是创新市场

  自2000年美国学者布雷特·弗里希曼在《创新与制度:关于美国科学与技术政策的反思》中提出“创新市场”以来,一些国内学者从法律、知识产权、科技发展、市场结构等视角纷纷对创新市场展开研究。然而,对于创新市场,还没有形成国家政策和全民意识,在创新市场的内涵、交互机制、构建路径等重大理论问题,以及国家、区域、城市构建创新市场的实践研究方面,还有很多空白需要填补。

  我们认为,创新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稀缺资源的配置问题,如果没有市场制度和价格机制,创新既不可能实现对稀缺资源的最佳配置,更不可能实现其自身价值。可以说,创新市场既是国家创新战略的基础和支撑,也是其中的重点内容和实施保证。

  创新市场是创新资源、要素交易的场域或空间。从本质上说,创新市场是各种创新资源供求双方相互作用,并得以决定其交易价格和数量的资源配置方式或制度安排,是被政府和经济、社会力量尤其是经济力量所推动和建构的结果。市场机制在创新市场的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决定作用,但有别于其他市场,因创新具有公共物品性、不可预知性、动态性和激励复杂性等诸多特征,创新市场更强调政府作用,需要政府通过包括产权、契约、税收、分配和信息等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来完善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甚至政府作为市场主体通过拨款、采购、合作研究等方式直接参与市场,使得市场配置资源达到帕累托最优。

  创新市场与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一样,是我国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经济合作组织(OECD)《研究与开发调查手册》《弗拉斯卡蒂手册》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的分类,可将创新市场分为三类,即基础研究创新市场、应用研究创新市场和试验发展创新市场。2019年,国家统计局在OECD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的实际情况,发布了《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对三类研发活动的成果进行了界定。以该文件为基础,对三类创新市场进一步界定如下:基础研究创新市场是对一般原理、理论或规律的新知识进行交易,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可以与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等创新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交易的主体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用研究创新市场是对确定基础研究成果的可能用途,或确定实现特定和预定目标的新方法进行交易,以发明专利、原理性模型、标准等形式为主,交易的主体多在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展开;试验发展创新市场是对开发新的产品、工艺或改进现有产品、工艺而进行的系统性研究产生的新知识和成果进行交易,以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具有新颖性的产品原型、原始样机及装置等形式为主,生产和交易产品的主体往往是企业;政府既是三大创新市场的需求者,又是创新市场秩序的守护者。

  三类市场构成了从知识到产业化的创新活动全过程、全链条。三类市场相互影响,任何一类创新市场的低迷,都将影响其他两类创新市场的繁荣。有“深谷”之称的深圳,之所以在科技创新上成功崛起,原因之一就是注重政府体制改革的创新,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比如,在高科技产业发展上,政府从五大方面构建了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包括金融服务体系、人才服务体系、以“高交会”为主要平台的高科技交易市场体系、以高新园区为平台的区域服务体系、以华强北为代表的产品配套市场体系等。

  市场因交易而生,交易对象的独特性,决定了其市场的独特性。创新市场与其他市场差别的核心是交易的产品。从交易产品的性质来看,创新市场交易的产品因其无形而有别于商品市场,因其原创性信息和知识而有别于一般的服务,也因其无形而存在市场交易风险,往往要求嵌入到契约中以获得权益。从交易产品的范围来看,创新市场又区别于技术市场,其不仅包含了开展专利、商标等技术商品交换的应用研究创新市场和试验发展创新市场,还包括了新知识等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的基础研究创新市场。

  2.中国创新市场发展的几个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体制的改革历程既是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的历程,也是我国基础研究创新市场、应用研究创新市场和试验发展创新市场逐步构建的历程。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5年至1991年),创新市场的萌芽阶段,创新市场首次分化出来,中央提出发展技术市场,通过“改革拨款制度、开拓技术市场”,改革科研机构,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初步培育了创新市场交易主体,迈出了创新从计划向市场转型的第一步。

  第二阶段(1992年至1998年),应用创新市场发端阶段,通过“稳住一头,放开一片”,推动应用研究机构走向了市场,并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国家级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

  第三阶段(1999年至2005年),试验发展创新市场兴起阶段,大力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产业化,培育了试验发展创新市场主力军。2005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43249家,高新技术企业R&D经费支出为1193亿元,占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总收入的2.0%,占全国企业研发投入的81.7%,占全国全部研发投入的45.4%。

  第四阶段(2006年至2014年),完善多层次创新市场综合配套阶段,大力发展与创新市场匹配的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等要素市场,初步建成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我国成为全球第一科技人力资源大国。2013 年我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总数为 353.3 万人,绝对总量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

  第五阶段(2015年至今),强化创新市场协同发展阶段,加快三大创新市场融通发展,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性创新市场,通过产业创新升级倒逼原始创新能力提升,推动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知识产出大国。2017年国际科技论文被引量超过德国、英国,跃居世界第二,我国国际科技论文数量连续第九年排在世界第2位。

  经过35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创新市场总体呈现出以“试验发展创新市场”和“应用研究创新市场”为主体,以“基础研究创新市场”为辅的多层次创新市场体系。

  3.国际创新市场的经验与启发

  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是创新市场的先行者,为中国创新市场的构建、培育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迄今为止,美国构建了全球最大的创新市场。其创新市场有两大优势。一是以基础研究创新市场为突破口,构建了三级创新市场融通的体系。《拜杜法案》推动的政府投资创新成果产权私有化改革,开创了三级创新市场融合协同发展的典范。二是形成了完善的与创新市场相匹配的要素市场。其全球领先的风险资本和聚全球英才而用之的经验做法值得借鉴学习。

  德国创新市场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发展中介机构促进了应用研究创新市场的繁荣。通过《科学自由法》赋予科研机构自由灵活使用社会资金,助推马普学会、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史太白基金会等机构在全球创新市场形成影响力。二是鲜明的区域创新市场一体化特征。德国可以在欧洲自由配置人力资本,还参与欧盟知识产权立法等区域创新市场的软性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区域统一创新市场的公平秩序。

  日本创新市场构建强调政府的积极作用。在基础研究创新市场构建方面,推行日本大学共同体建设制度,依托顶尖公立和私立大学附属研究所、研究中心,建立共同利用共同研究基地。在应用研究创新市场构建方面,《产业技术力强化法》对大学等研究开发人员专利费进行减免,推动更多创新成果公开并进入创新市场。在试验发展创新市场构建方面,日本政府通过设立日本科技振兴机构(JST),建立了学术界与产业界双向沟通的桥梁。

  综合来看,国际创新市场建设具有四条共性经验,即:培育多元化富有活力的创新市场主体、形成有效的市场激励机制、发展与创新市场匹配的要素市场、打造法治化的创新市场环境。

  4.如何培育强大的创新市场

  加快基础研究创新市场提质增效。着力从五个方面完善基础研究创新市场的构建:一是完善大学与学科体系;二是打开人才自由流动的旋转门;三是推动基础研究“投创分离”,建设实验室体系和科学城体系;四是去除唯论文的评价制度;五是强化区域创新市场协同。以激发创新市场主体活力和促进创新市场要素流动为核心,推动大学变革、人才变革、产权变革、评价变革、布局变革等五大变革。

  提升应用研究创新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应用研究创新市场是衔接基础研究创新市场与试验发展创新市场的中间市场,对于知识到产业的转化起着关键决定作用。未来还需要围绕培育高质量的应用研究创新市场主体,提升应用研究创新市场的转化效率,着力完善和推进多层次应用研究市场主体、海外应用研究平台、与国际接轨的技术转移中心、新型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进一步激发试验发展创新市场活力。一是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发展高新技术示范城市。二是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发展数据驱动的科技金融,实施数据驱动科技金融平台城市全覆盖,扩大流动资产科技金融示范试点。三是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建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平台。四是建设数字化技术交易市场,构建全国性技术大数据系统,培育服务领域专业化的技术转移平台。

  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前提下,更好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一是发挥政府的创新市场制度构建者的作用,调整、构建适合新兴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市场环境。二是发挥政府作为创新市场首要用户的作用,引导、示范公众消费,加速创新扩散,促进技术竞争升级。三是发挥政府作为新兴市场创造者的作用,通过立法、政策设计等制度供给,激发市场活力和规范市场。四是发挥政府作为市场理念引导者的作用,塑造有益于企业和市场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由文化来架构和规范创新市场,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环境和制度保障。同时,政府还要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更广更深的领域发展。“双创”与创新市场在中国的形成有密切关系,是我国迈向创新型国家的基本依据和途径,也是建立完善强大创新市场的基本推动力。

  繁荣发展创新市场,能把政府对创新的支持转变为市场机制和重要组成部分,把市场行为、资本行为纳入其中,让各种要素在这个市场上汇集、交易、培育及转化。总之,培育壮大创新市场,一是有利于实现创新的市场化,使其与政府这只手相互配合,把创新资源更好地调动起来;二是有利于实现创新的便捷化,使创新成果的交易、转化更加迅捷;三是有利于实现创新的法治化,使知识产权确权主体和转化主体建立明晰法律关系;四是有利于实现创新的全球化,汇聚全球创新资源为我所用。

  5.对我国完善创新市场的几点建议

  (一)迅速展开对创新市场的研究,从理论与实践上进行梳理,主动有意识地打造创新市场

  要让创新持之以恒,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培育完善创新市场。我国应深化三级创新市场融通机制、所有制改革和国际化路径等创新市场的理论研究,扩大创新市场领域综合改革试点,继续繁荣壮大创新市场,争取形成完备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市场体系。

  加强创新市场顶层设计与发挥地方能动性相结合。建议国家层面强化对创新市场建设的顶层设计,同时建立若干创新市场试验试点,“摸着石头过河”。中央赋予深圳先行示范的历史使命,核心无非是创新。应在全国范围内选取更多城市进行创新市场构建的试点,深化创新市场建设实践,推动更多城市建设成为国际创新型城市。

  邓小平同志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至今已有35年,中国涌现出一批一批创业者,在商品市场上通过贸易、生产等“产业造富”方式积累了财富,同时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时代,创业者们活跃在创新市场,我们应该让一部分人通过创新实现更加富裕,从而带动更多的人实现“创新造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持续深化对创新市场的改革,促进政府与市场协同并进,推动各种创新要素流动与落地

  用好政府、市场两只手的作用。瞄准国际技术前沿,构建全国性的现代化实验室体系、科学城体系等基础研究载体体系;继续加大国际要素市场开放的力度,强化基础研究创新市场配置国际人才和资本的能力;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推行激励更有效的制度创新,提升应用研究创新市场的转化效能;培育以高质量国际专利为主的创新型企业,提升试验发展创新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构建要素充分流动的创新市场。只有流动的市场才是充分的市场。在国内市场上,进一步构建数据新型要素市场激发数字经济等创新活力;进一步推动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促进人力资本在区域创新市场的自由流动。在国际市场上,优化国际人才在中国工作和居住的便利性,加快国际人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开放国际创投、国际慈善等市场,提升资本要素在创新市场的配置效能。通过打破资本、数据、信息、人才、技术、知识产权等的流通障碍,让创新的各种要素在我国创新市场上汇集、交易、培育、转化,将我国建设成为全球顶尖的创新要素汇聚高地、交易高地、配置高地。

  (三)加快完善创新市场法治环境,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持续释放创新主体的创造精神,同时维护创新市场安全

  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利用法治为地方“放管服”改革护航。建议加大简政放权和改革授权力度,允许试点城市自主建设符合本地创新市场改革要求的业务事项目录和标准体系,支持地方进行创新市场的改革创新,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建议国家和省层级进一步完善推进综合授权改革试点的工作机制,畅通自下而上的异议申诉和反馈机制。同时,加大国家层面对经济特区立法的授权力度,支持深圳等城市就重大改革事项进行专项立法。

  完善创新市场立法。支持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率先开展创新市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各种交易规范化市场化,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为创新要素交易搭建公平、公正、公开的平台,让创新与财富在这里对接,让知识与产品在这里转化。加快数据要素、数字经济、数字金融等相关立法修法,通过法治保障数据要素在创新市场的优化配置。推动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支持各地国有企业积极融入创新市场建设,为创新提供技术、人才、场地、资金等全方位支撑。

  活水源流随处满,东风花柳逐时新。总之,要大力发展完善创新市场,为创新造个海,让创新成果在这个大海千帆竞发、百舸争流。(作者王京生系国务院参事)

(责编:肖锟、陈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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