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你动用征信的权力?

2020年12月28日08:07  来源:读创
 
原标题:读创观察〡谁给你动用征信的权力?

  12月27日,多家媒体转发了一条新闻: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被纳入失信行为,如何防止征信滥用?征信系统是否采集更多财产相关信息?怎样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如何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央行等部门负责人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就上述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事出哪个地方、哪个部门?不知道。新闻中只是说“近年来,有不少报道称一些地方政府滥用信用措施,比如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也被纳入失信行为。”但能判断出的是,其一,能启用征信措施的,一定是一些权力部门;其二,这种现象不是少数,因为“有不少报道称”;其三,滥用征信措施进行惩戒的,恐怕不仅仅是针对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等行为,有可能已经扩大到更大范围。

  但这是个不应发生的错误。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明确回应称:有些地方仅仅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部门的文件,作出这种制度规定,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缺少国家或地方层面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个人或者法人权益的保护。所以,这些措施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这就是说,如果是“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部门的文件”为依据,就涉嫌法规违法,进而导致行政违法。

  治重症要下猛药,擂响鼓要用重锤,但猛药要对症,重锤要打鼓,不能错搭,错搭了要出事的。治理闯红灯,有交通法规为依据,罚则太轻,可以加高额度,比如,深圳对闯红灯的罚款数额,很早应远远高过国内其他城市;垃圾分类,也可以依靠地方立法推动执法和行动,比如《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就于9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执法行动已经全面展开。但是,为什么不靠已有的执法依据或立法权限去规整秩序,偏偏要去使用信用措施呢?说穿了,一是征信措施现成好使;二是对征信体系的使用缺乏法律约束。所以,权力有了任性的空间,就会优先选择称手的“工具”,只是,你可能解决了小问题,但却制造了民众个人权益受损的大问题。

  问题的关键在于:谁给你动用征信的权力?还有:谁可以给你动用征信的权力?吹风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所以吹风会也是吹哨会,滥用行为应先叫停,征信措施使用要画圈规范,违规违法的滥用应被惩戒。(评论员 孙波)

(责编:刘淞菱、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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