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021年01月14日08:41  来源:深圳特区报
 
原标题:深圳拟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推进“老有颐养”,深圳谋划“有备而老”。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了《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落实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消费支付能力,紧抓前老龄化阶段关键时间“窗口”,提前准备应付后续到来的老龄化潮。

  据悉,随着早期来深建设者“整批”进入老年行列,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预计深圳从2029年步入老龄化社会到步入深度老龄化仅需10年时间,深圳养老需求将呈现断崖式增长,亟须抓住“窗口期”提前布局。

  《办法》中表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对经评估达到规定照护等级的长期失能失智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职工和年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非在职人员,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同征收。

  《办法》规定缴费标准为,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1%按月缴费,其中职工参保的,用人单位缴交0.05%,个人缴交0.05%;非在职人员参保的,由个人缴交0.1%。按我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测算,职工个人承担大约5.3元/月;其他人员个人全额缴纳保险费的,折合10.6元/月,约为128元/人/年。

  为不影响营商环境,不增加企业负担,《办法》规定,《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实施之前,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单位缴交部分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月划转。基本医保一档参保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中划转,二、三档参保人需要个人缴费。

  《办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参保人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坚持以“基本生活照料”服务为主,服务方式包括居家亲情照护、机构上门照护和机构照护三种,参保人可从中择一。使用亲情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同时享受由长护定点机构提供每周一次上门服务,以专业照护带动亲情照护。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发生的基本生活照料费用(含床位费),设定基本生活照料服务费月支付限额,参保人发生的基本生活照料费用,以照护等级对应的定额标准为基数,例如,累计参保时间满60个月以上的,月支付限额为定额标准的80%,支付限额与累计参保年限挂钩。(记者 林清容)

(责编:刘淞菱、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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