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登街組織賣淫18人團伙案維持原判

2020年06月07日10:04  來源:深圳特區報
 
原標題:巴登街組織賣淫18人團伙案維持原判

  以徐某光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組織賣淫案,經深圳福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於2019年12月依法判處18名被告人十二年三個月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共處罰金126萬元。今年5月,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維持原判。

  被告人徐某光自2013年以來,糾集被告人李某鵬、張某、雲某妹等人在福田區巴登街片區租下數十間出租屋作為賣淫場所,並組織失足婦女站街招嫖。

  為了獲取更多非法利益並鞏固勢力范圍,被告人徐某光等人招攬或許可被告人周某成、彭某福等人帶失足婦女站街招嫖,在收取部分人員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的“入場費”或所謂的“房租轉租費”后,共同組織賣淫獲取非法利益。

  為保障賣淫活動正常、有序地進行,被告人徐某光還雇用了一批馬仔負責“看風”、“保護”失足婦女,必要時充當打手,處理與嫖客、競爭團伙的糾紛。至此,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徐某光為首的惡勢力團伙。

  2019年6月,公訴機關以被告人徐某光犯組織賣淫罪、尋舋滋事罪,被告人李某鵬、張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尋舋滋事罪,被告人周某成、彭某福等8人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雲某妹等7人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向福田法院提起訴訟。2019年8月,福田法院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經過法庭審理,法院查明了上述犯罪事實,判處被告人徐某光犯組織賣淫罪、尋舋滋事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分別判處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到一年六個月不等。對上述罪犯共處罰126萬元,對凍結在案的贓款21萬余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剩余贓款繼續追繳。

  法院判決后,5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今年5月,深圳中院依法維持原判,本案現已生效。(記者 田語壯 通訊員 涂曦文 鄔晨曦)

(責編:李語、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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