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樓市調控新政細則出爐

2020年07月31日08:09  來源:深圳商報
 
原標題:深圳樓市調控新政有細則了

  近來,社會各界對深圳樓市調控新政關注熱度不減,市住建局7月30日發布新政細則,進一步對在途房產交易節點、社保斷繳3個月以及離異人士購房等具體細節進行明確。

  值得關注的是,尚未取得深戶但在7月15日(不含7月15日)前已取得准予落戶有關証明,如在政策發布之前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且能提供有關憑証的,可繼續完成交易。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購房之日前3年內出現社保斷繳但不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如在購房之日前3年半內累計在深圳繳納社保滿36個月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以購買商品住房。

  7月15日前購買住房的可繼續完成交易

  關於在途房產交易的政策適用,細則明確,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購買住房的,可繼續完成交易。購買時間以網簽錄入時間為准,具體認定標准如下:已在房地產信息平台中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預售合同以預錄入時間為准﹔一手房現售及二手房買賣合同以錄入時間為准。

  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但尚未在房地產信息平台中(預)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証明材料之一的,視為已辦理網簽(預)錄入:已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購房款(不含現金支付),並能提供銀行、支付寶、微信等轉賬有效憑証(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賬單等,轉賬憑証須有“購房款”“購房定金”等相關表述,或能証明交易真實存在的相關材料)﹔購房資金監管協議及支付相應費用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証。上述定金、購房款轉賬人需是購房人本人或其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提供上述材料申請辦理預售合同備案或不動產權登記手續的,應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提出申請。

  居民家庭或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深圳落戶時間以居民戶口簿記載時間為准。尚未落戶,但在7月15日(不含7月15日)前已取得人力資源或公安部門准予落戶的有關証明文件的,如在政策發布之前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且能提供有關憑証的,可繼續完成交易。

  社保斷繳不超3個月且符合條件的可購買商品房

  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入戶未滿3年的,在符合其他購房條件前提下,能提供購房之日前在本市連續繳納5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証明的,限購1套商品住房。

  新政所稱社會保險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中的任意兩個險種。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購房之日前3年內出現社保斷繳但不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如在購房之日前3年半內累計在深圳繳納社保滿36個月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以購買商品住房﹔非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購房之日前5年內出現社保斷繳但不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如在購房之日前5年半內累計在深圳繳納社保滿60個月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以購買商品住房。連續繳納和累計繳納均不含補繳情形。

  在深圳退休的,戶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深圳連續繳納36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証明,非戶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深圳連續繳納60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証明,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以購買商品住房。

  疫情期間無法按時繳納社保,在本地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完成補繳的,視同連續繳納社保,其斷繳、補繳情形不計入購房社保要求審核。

  居民家庭夫妻雙方隻有一個人符合購房條件的,購買的商品住房隻能登記在符合購房條件的一方或雙方名下,不得單獨登記在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一方名下。

  通過贈與形式轉讓商品住房的,受贈人應當符合新政規定的購房資格。如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完成公証或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可按原政策繼續執行。

  夫妻離異前有兩套商品住房,離異后不得購買商品房

  夫妻離異的,任何一方自離異之日起3年內購買商品住房的,按離異當日(以《離婚証》登記時間或法院判決書生效時間為准)原家庭擁有的住房總套數計算。

  從離異之日起3年內,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本市無房,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離異后任一方可以以成年單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購買1套商品住房﹔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離異后無房一方可以成年單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購買1套商品住房﹔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離異后任一方在本市均不得購買商品住房。

  購房之日前3年內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離異記錄的,追溯3年內所有離異記錄,其擁有的住房套數按購房之日前3年歷次離異時家庭總套數之和計算。(記者 李秀瑜)

(責編:劉淞菱、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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