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生日當天,備受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作為我國首部覆蓋科技創新全生態鏈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變通上位法,在股權設置中作出重大創新,允許在深注冊的科技企業實施“同股不同權”。
包括這項法規在內,這次常委會會議一共表決通過了7項主要法規,實現了立法質量和效率的雙提升,彰顯了深圳立法的特色——由人大主導,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為破除體制機制障礙扮演“開路先鋒”的角色,也為全國輸送新鮮立法經驗。
作為同時擁有經濟特區立法權和設區的市立法權的城市,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定法規200多項,成為我國地方立法最多的城市。這些法規,就如同一塊塊基石,鋪就了當前深圳繁榮發展之路,也承載著深圳的未來。
從發文行令到依法治市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作為改革開放的窗口,適應市場經濟和與國際接軌的探索中,深圳最早遇到了無法可依的問題。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如火如荼,但是許多領域無法可依,只是靠政府的“紅頭文件”管理,法律效力不足,政策可信度不高,投資者對權益保障心存疑慮。特區決策者和建設者急盼立法權,以建立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
1992年7月1日,這是特區發展史上具有裡程碑意義的一天,全國人大授予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這被許多媒體形容為“石破天驚”的授權,成為深圳改革開放事業成功的關鍵。28年來,深圳手握立法“尚方寶劍”,在“試驗田”裡披荊斬棘,突破體制機制障礙,創造了無數立法“第一”。
這其中,《深圳經濟特區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是我國第一批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欠薪保障條例》的實施,使深圳在內地率先建立欠薪保障制度﹔《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物業管理”這一全新的概念﹔《深圳經濟特區公民無償獻血管理條例》是中國內地第一部無償獻血地方性法規﹔《深圳經濟特區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實施,率先立法保障英雄“流血不流淚”……
據統計,自1992年以來,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共通過法規及有關法規問題的決定496項,其中制定法規241項,覆蓋經濟社會發展各個方面,初步形成了與國家法律體制相配套、與國際慣例相接軌、與深圳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法規框架。這些法規,七成以上屬先行先試和創新變通類法規,填補了相關領域的法律空白,不僅有力為深圳依法治市提供了堅強保障,有力促進了深圳改革開放和科學發展,也為全國立法輸送了“深圳樣本”。
從“先改革后立法”到“重大改革須於法有據”
作為全國創業密度最高的城市,近年來,深圳商事主體如雨后春筍般成長。相比開辦企業越來越便利,“注銷難”“注銷慢”成為“頑疾”。幾天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修訂草案)》創設性地提出治療該“頑疾”的“藥方”——建立企業除名制度和依職權注銷制度,受到各方關注。有媒體評論,此次修法為深圳進一步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提供了法治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說:凡屬重大改革要於法有據。回望深圳過去20多年的立法歷史,其中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由過去的“先改革后立法”“邊改革邊立法”,到今天的用立法引領改革,讓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同頻共振。
作為最早的經濟特區,深圳在改革之初由於法治不完善,很多改革都是先破后立,用立法將實踐經驗、改革成果鞏固下來。這樣的改革釋放了活力,但也有很多經驗教訓值得總結。當改革進入深水區,立法不能僅僅是對實踐的被動回應、事后總結和局部反映,而是要對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進程進行主動謀劃、前瞻規范和全面推進,也就是要積極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從破除股權僵化到完善公司內部治理,出台一系列全新規定,引領股份合作公司改變僵化的治理模式,加快向現代企業轉型﹔《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修訂草案》和《深圳經濟特區前海蛇口自貿片區條例》的通過,賦予前海這片“特區中的特區”更多創新探索的權利,使前海在下一個十年改革開放再出發更加“於法有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作為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有機會走出“債務泥潭”,東山再起,深圳的市場退出機制也由此更加健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將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結合的一次次探索,保障了改革在法治的軌道中進行,助推了深圳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從經濟立法為主到“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應”
伴隨著特區發展腳步和中國法治化進程,深圳立法的理念、思路、重心和方式方法不斷發生變化。
在取得特區立法權之后很長一段時間裡,經濟立法成為特區立法的“大頭”。這些法規規范了市場主體,健全了市場要素,孕育並催生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成為深圳發展的強力引擎。
社會發展的步伐行進到哪裡,立法就要跟進到哪裡。近年來,在經濟立法繼續“奏強音”的同時,深圳將社會建設領域的立法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市人大常委會近兩年的立法為例,社會建設領域的立法佔到50%以上,涉及城市管理、醫療衛生、社區建設、勞動就業等方方面面。
“垃圾圍城”的難題怎麼破?《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正引導著深圳市民改變丟垃圾的習慣,從源頭減量分類﹔近年來各地頻發的食品安全問題讓人揪心,在《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授權下,深圳市建立了一套高於“國標”和“省標”的食品安全的“深圳標准”﹔愈來愈多的矛盾糾紛因小區物業管理暴發,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大膽創新,讓業主將“錢袋子”掌握在自己手中,真正擁有主動權、實現當家作主﹔《深圳經濟特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總結新冠疫情防控經驗,針對防控工作中暴露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了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制機制。
不僅如此,針對人民群眾關注的“難點”“痛點”,特區立法工作如影隨形,為電梯使用立法,為養老服務立法,為禁食野生動物立法,為健康立法……真正體現了“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應”。
從有法可依到良法可依
養老服務人才短缺的困局怎麼破?深圳寸土寸金,養老機構用地怎麼保障?近日,在龍城街道人大代表之家,《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條例(草案)》立法“大家議”活動在這裡舉行,圍繞上述問題,市人大代表、社區居民和人大常委會工作人員展開熱烈探討。除了“面對面”交流,市人大常委會還委托第三方機構,針對立法中的難點問題在網絡展開問卷調查,為該條例提交審議做好准備。
一部法律若要得到群眾的擁護,必須先聽取群眾的意見。今天,這樣的“開門立法”已成為人大立法的“規定動作”,而民意已經成為人大立法的重要考量。
如果說,在取得特區立法權之初,特區立法注重的是擴大數量解決“有法可依”,那麼今天則更加關注提高質量實現“良法可依”。深圳立法步入“精細化”時代。近年來,深圳全市12個企業立法聯系點和240多個社區立法聯系點陸續挂牌,老百姓擁有更多的立法話語權,開門立法之“門”開得更大。
去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明確支持深圳根據授權對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變通規定,賦予特區立法巨大探索空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駱文智指出,這為新時期特區立法指明了方向,注入強大動力。人大作為立法機關,要用足用好特區立法權,通過特區立法解決經濟社會發展深層次矛盾,突破改革發展瓶頸,為深圳先行示范區建設保駕護航。
一年來,市人大常委會完成新制定和修改法規20多件,立足創新變通、體現先行示范是這些法規的顯著特點。根據改革需要,市人大常委會還梳理出一批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國務院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的法規目錄清單,並積極爭取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深圳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就重大改革事項進行專項立法。這意味著,今后深圳這片立法的“試驗田”將為全國創造更多的經驗。
這是特區的使命,也是送給深圳經濟特區40周年最好的禮物。(記者 李舒瑜)
掃碼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