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明年3月起實施

2020年09月02日08:44  來源:深圳特區報
 
原標題:為創業者“托底” 讓失敗者前行

  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正式在深圳迎來“破冰”。《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9月1日在市人大常委會官網公布全文,並將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這是全國首部個人破產立法,“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特別是創業失敗者有機會重新出發。深圳的市場退出機制也由此更加健全,營商環境進一步提升。

  先行探索:

  “半部破產法”在深圳率先“補齊”

  破產在人們的印象中,常常只是企業的事。個人要破產?那必須在境外進行。事實上,個人破產制度是成熟市場經濟環境應有的救濟退出機制,當前,世界上一些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個人破產的法規。由於歷史原因,中國目前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僅有《企業破產法》,被學者們稱為“半部破產法”。

  深圳是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發展較為完善、成熟的地區,對市場經濟法治化有著更為急迫的需求。早在1993年,深圳就率先在全國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為國家企業破產法的出台積累的經驗。時隔27年,深圳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補齊“半部破產法”,以法治保障“寬鬆失敗”,為創業者“托底” 讓失敗者前行,將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創業熱情,為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

  申請門檻:

  在深居住且連續參加社保滿三年

  根據條例,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就債務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就債權人而言,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個人破產主要採取清算、重整、和解三種程序。清算,這是典型意義上的破產,即債務人通過相關程序,將全部財產分配給債權人用於清償債務,經過三年至五年考察期,遵守行為限制、沒有破產欺詐的,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償的債務,重獲新生。重整,即債務人有未來可預期收入的,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計劃方案,經法院批准后由債務人執行,以實現債務清理和經濟重生﹔和解,即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就債務減免和清償達成和解協議,法院依程序審查后認可協議效力,實現債務清理。

  行為限制:

  禁止高消費,不能購買汽車

  對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進行相關行為限制,是國際通行的慣例。

  在消費限制方面,條例規定,債務人不得乘坐飛機商務艙、輪船二等以上艙位、高鐵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三星級以上酒店消費﹔不得購買不動產、汽車,不得裝修房屋等。

  在職業限制方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債務人也不能輕易地借錢。獲得一千元以上的借款或者信用額度的,須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為保障債務人在破產期間的基本生活,條例為其劃定了不用於清償債務的豁免財產,包括債務人及其扶養人生活、醫療、學習的必需品和合理費用等。但是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不超過20萬元。

  防止逃債:

  破產申請前兩年交易可被申請撤銷

  個人破產條例實施后,深圳會不會成為惡意逃債者的天堂?這是各界普遍擔憂的問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劉曙光在解讀條例時表示,破產保護並不等於濫用破產機制。條例通過一系列環環相扣“關卡”,讓破產申請者“不敢逃,也不能逃”。

  第一關是建立個人破產登記制度,要求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名下的財產。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發現申請人有欺詐行為,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關,為防止財產轉移,破產申請提出前兩年內有關交易行為,可被申請撤銷。這期間給其親屬和利害關系人個別清償的,也可被申請撤銷。

  第三關,惡意逃債終身追責,債權人在任何時候發現債務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未清償債務的,均可申請撤銷免除未清償債務的裁定。

  第四關,債務人存在故意隱匿、轉移財產、虛構債務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數量:

  預計每年五六千宗個人破產案

  條例通過后,深圳每年會有多少人申請破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說,當前,符合在深居住且連續參加深圳社保滿三年門檻的約有600萬人,參考香港每年個人破產申請數量大約為人口的千分之一這一比例,預計每年個人破產案件約為五六千件。“一開始申請人可能比較少,幾年后會慢慢增加並穩定下來。”

  在破產案件中,破產財產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雜沉重。按照國際上行政管理和司法審判相分離的通行做法,《條例》規定成立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承擔破產辦理中的行政事務。同時,建立破產管理人制度,由債權人推薦的,或者是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的破產管理人全面保管、清理、估價、分配破產財產。

  曹啟選表示,條例出台之后,包括個人征信制度在內的配套制度的構建和完善十分關鍵,以確保個人破產制度能夠真正落地見效。(記者 李舒瑜)

(責編:劉淞菱、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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