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率先在全國出台《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條例》),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消息一經發布,立刻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將對社會經濟發展帶來怎樣的影響?個人破產如何實現有限制地“免除債務”? 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還需要哪些方面的力量共同支持?就此,本網採訪了權威部門和專家,進行解讀。
救濟保護是本質意義
個人破產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可通過法定程序宣告該自然人破產,在破產程序完成之后,對未能清償的債務進行豁免的一種法律制度。
我國企業破產法於2007年開始施行,但在個人破產問題的處理上,一直缺乏針對性的法律規范,因此也被稱為“半部破產法”。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表示:“在現代社會,個人不論是參與生產經營或者生活消費,都可能產生債權債務關系。這種關系長期得不到妥善清理,必然會妨害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企業背負債務,還可以通過破產重組重生,但個人債務卻要被終身追債。”廣東省律師協會破產與清算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合伙人盧林自1994年開始接觸破產清算案件。26年來,因企業經營不善導致個人背上巨額債務的案例,在他身邊比比皆是。
幾年前,盧林曾幫助一家企業破產重整。該企業創始人曾為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因此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盡管企業已完成重整,但這位創始人卻仍然‘負債累累’。”盧林說。
目前我國的投融資活動,主要實施抵押擔保制度,當抵押物不足時,隻能讓企業法人或高管,甚至是親屬進行連帶擔保。一旦出現問題,企業主也會背上巨額擔保責任,深陷財務困境。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主任劉曙光表示,不少債權人要求企業主以個人財產進行抵押,這不僅加大金融風險,也給高利貸、地下錢庄等非法融資創造空間。“這樣的風險,在深圳尤為突出。”
數據顯示,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佔比為37.5%。除此之外,還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
“由於個人破產制度缺失,這部分市場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讓他們很難有‘東山再起’的機會。”曹啟選認為。
此次《條例》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救濟’是個人破產制度最本質的意義。”劉曙光表示,個人破產制度的意義在於,它為作為個體的市場主體,提供遭遇債務危機的后續保障。“這是成熟市場經濟環境應有的救濟退出機制。其終極意義,是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填補上重要的空白點。”
誠實守信是最大前提
214萬余元債務,18個月內清償3.2萬余元,3年后可恢復信用……2019年10月,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出現在浙江。
從欠債214萬元到清償3.2萬元,浙江的案例讓不少人擔心深圳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讓“老賴”們多了一個可以逃避債務的途徑。
對此,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宜群認為,個人破產保護的是“誠信而不幸”的人,而不是那些自身有償債能力卻耍盡各種手段的“老賴”。“《條例》在限制個人濫用法律方面做了比較完整的制度安排。”
根據《條例》,申請個人破產保護的債務人,必須如實申報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名下的財產和財產權益。
曹啟選介紹,相比民事訴訟的強制執行程序,個人破產對個人財產情況的調查嚴格了許多:債務人在破產申請提出前兩年內,無償處分財產或者財產權益、以明顯不合理的條件進行交易、給直系親屬的清償債務等行為,都將被裁定為無效。“這都是為了避免有人利用破產制度來實現惡意逃債。”
據了解,個人破產程序包括破產清算、重整與和解。以最常見的破產清算為例,債務人除依法保留的豁免財產以外,要將全部財產分配給債權人用於清償債務。符合條件的債務人,要經過三年考察期,才能免除剩余債務。
劉曙光表示,考察期內,債務人的行為將受到嚴格的限制。《條例》結合深圳的生活成本,將豁免財產的上限定為20萬元人民幣。比如債務人及其所扶養人生活、學習、醫療的必需品和合理費用等。“這也意味著,除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破產人所有的財產和收入都要用來還債。”
盧林認為,對債務人來說,個人破產制度是保護也是懲戒。比如,破產人三年內不得進行高消費、不能擔任公司高管,也不能隨意離開居住地,借款超過1000元須主動告知破產情況等。“這些限制會給個人帶來種種不利影響。除非是迫不得已,申請個人破產是非常不劃算的。”
度過三年考察期后,破產人也並非就能高枕無憂。根據《條例》,破產人如有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未清償債務的行為,法院任何時候都能撤銷對其債務豁免的裁定。
“誠實守信是個人破產保護制度的最大前提。”曹啟選表示,隻有主動移交財產、遵守所有權利限制、且未出現藏匿財產等行為的破產人,才能免除剩余債務。“惡意逃避債務的人,不僅不能得到保護,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劉曙光表示,任何一個法律制度都無法保証犯罪不發生。但是,以前期的調查甄別、考察期的有效監督、以及后期的終身追責等一系列制度設計為保障,“我想深圳不會成為惡意逃債者的天堂。”
透明監督是實施關鍵
數據顯示,目前在深圳居住且有三年社保的居民約為600萬人。在破產制度完備的國家和地區,個人破產申請數量約為人口的千分之一。參照這一比例,深圳每年預計個人破產案件約為5000至6000件。
據統計,深圳市破產法庭目前包括庭長在內僅有11名法官,2019年審理的案件為1320宗。如果案件一年激增6000件,必然會讓深圳面臨法官數量不足的難題。
“過去我們將破產事務的管理,全部都放在法院。這與國際通行做法並不匹配。”劉曙光介紹,破產事務除了司法裁判事務外,還有很大一部分屬於行政職能,如破產事務登記、債務人考察期監督、對破產管理人的管理等。
因此,《條例》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設立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未來破產案件中很多行政事務不再需要法官,而是交由破產事務管理部門處理。這也將大大緩解法官的壓力。
“一年幾千宗個人破產案件,涉及債務成百上千萬。如果不能公正執行、有效監督,破產制度的實施和司法公信力也將無從談起。”曹啟選認為,相比企業破產,個人破產案件不僅數量大,情況也更復雜,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很難做得面面俱到。
比如,對於破產人在考察期的監督,涉及公安、稅務、銀行甚至海關等多個部門。這不僅需要協調多方力量的參與,也對政府的信息化建設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曹啟選建議,在《條例》正式實施前,深圳需要完成破產案件辦理、信息登記公開、破產聯動與風險監測平台的信息化配套建設,在保障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樹立制度公信的同時,切實落實債務人的行為限制措施和法律義務,並建立起個人破產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
與此同時,深圳先行一步所帶來的地域間法律差異,也將是《條例》落地時所面臨的實際問題。
廣東融關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江蘇表示,在案件執行中,外地的司法和行政機關對深圳的破產程序如果不認可,仍可以依據國家法律對破產人進行追償。這將導致債務人無法真正經濟重生,也使得債權人無法實際公平受償。
“萬事都是開頭難。”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齊礪杰認為,作為特區立法,《條例》在異地的效力和效果,是深圳個人破產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明年3月《條例》實施前,深圳要積極爭取到上級司法機關對改革的支持與授權。”
劉曙光認為,“父債子還”“夫債妻償”的觀念已在中國傳承上千年,要讓社會廣泛接受個人破產,的確需要一個過程。深圳此次的探索,就是要為全國的立法積累經驗。“作為先行示范區,我們必須率先走出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