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10日08:49  來源:深圳商報
 
原標題:新建住房陽台 應設污水管道

  排水戶未辦理排水許可証違法排污的,最高可處五十萬元罰款。近日,經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下稱《條例》)正式公布,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建居住建筑陽台應設污水管道

  據了解,《深圳市排水條例》自2007年實施以來,對加強深圳市排水管理、保障深圳市排水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深圳市在強化排水管理方面推出一系列創新舉措,有必要通過特區立法,主動適應排水管理改革需要,鞏固改革成果。《深圳市排水條例》將同時廢止。

  《條例》對上位法的部分規定進行了變通、細化,並對排水以及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范。《條例》明確了排水設施建設“三同時”和“雨污分流”要求。規定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主體工程進行改造的,排水設施也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進行改造。同時規定,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應當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工業生產區域內的工業廢水排水管網不得與雨水、其他污水管網混接,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陽台、露台應當設置污水管道。

  排水量較少且污染較低無需辦許可

  為簡化排水許可程序,減輕排水戶申請負擔,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變通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關於所有排水戶排放污水一律按照審批方式進行管理的規定。《條例》在規定排水戶應當申領排水許可証的同時,通過例外條款規定,從事營業面積較小或者排水量較少,且排水污染物濃度較低的排水戶無需申領排水許可証,可以僅辦理備案,並要求市排水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細化分類標准。

  未按許可証要求排污將受罰

  《條例》還對相關違法行為作出罰款規定。根據《條例》,排水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設施排放的,應當在排放污水前向區排水主管部門申領排水許可証。未辦理許可手續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手續,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排水許可証要求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排水許可証,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排水戶違法向排水設施排放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拒不改正,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禁止其向排水設施排放污水。(記者 陳小慧)

(責編:劉淞菱、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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