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京生:培育強大完善的創新市場,為創新造海

2020年12月22日10:48  來源:深圳特區報
 
原標題:培育強大完善的創新市場,為創新造海

用好政府、市場兩隻手的作用,提升應用研究創新市場的轉化效能。圖為觀眾參觀5G智能巡檢機器人。記者 何龍 吳鎧峰 攝

  提要

  創新從根本上說是一個稀缺資源的配置問題,如果沒有市場制度和價格機制,創新既不可能實現對稀缺資源的最佳配置,更不可能實現其自身價值。可以說,創新市場既是國家創新戰略的基礎和支撐,也是其中的重點內容和實施保証。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十四五”規劃建議指出,“要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同時強調,要“布局建設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和區域性創新高地,支持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形成國際科技創新中心。” 要“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打造創新平台和新增長極。”把創新擺在各項規劃任務的首位,是我國五年規劃編制史上的第一次。

  這些論述為國家創新戰略注入了新內容,但是要使創新真正落地,必須培育健康強大的創新市場,為創新戰略實施提供根本保障。2016年以來,我們連續四年發布“雙創”研究報告,從理論和實踐對我國“雙創”情況進行總結和分析,在研究過程中,越來越強烈地意識到創新市場在國家創新格局中的重要性。從某種意義上講,創新市場完備與否,直接決定國家創新戰略的實效和成敗。

  1.什麼是創新市場

  自2000年美國學者布雷特·弗裡希曼在《創新與制度:關於美國科學與技術政策的反思》中提出“創新市場”以來,一些國內學者從法律、知識產權、科技發展、市場結構等視角紛紛對創新市場展開研究。然而,對於創新市場,還沒有形成國家政策和全民意識,在創新市場的內涵、交互機制、構建路徑等重大理論問題,以及國家、區域、城市構建創新市場的實踐研究方面,還有很多空白需要填補。

  我們認為,創新從根本上說是一個稀缺資源的配置問題,如果沒有市場制度和價格機制,創新既不可能實現對稀缺資源的最佳配置,更不可能實現其自身價值。可以說,創新市場既是國家創新戰略的基礎和支撐,也是其中的重點內容和實施保証。

  創新市場是創新資源、要素交易的場域或空間。從本質上說,創新市場是各種創新資源供求雙方相互作用,並得以決定其交易價格和數量的資源配置方式或制度安排,是被政府和經濟、社會力量尤其是經濟力量所推動和建構的結果。市場機制在創新市場的資源配置中發揮著決定作用,但有別於其他市場,因創新具有公共物品性、不可預知性、動態性和激勵復雜性等諸多特征,創新市場更強調政府作用,需要政府通過包括產權、契約、稅收、分配和信息等一系列的制度建設來完善市場秩序、規范市場行為,甚至政府作為市場主體通過撥款、採購、合作研究等方式直接參與市場,使得市場配置資源達到帕累托最優。

  創新市場與商品市場、勞動力市場、資本市場一樣,是我國市場體系的組成部分。根據經濟合作組織(OECD)《研究與開發調查手冊》《弗拉斯卡蒂手冊》對研究與試驗發展(R&D)活動的分類,可將創新市場分為三類,即基礎研究創新市場、應用研究創新市場和試驗發展創新市場。2019年,國家統計局在OECD相關標准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研究與試驗發展的實際情況,發布了《研究與試驗發展(R&D)投入統計規范(試行)》,對三類研發活動的成果進行了界定。以該文件為基礎,對三類創新市場進一步界定如下:基礎研究創新市場是對一般原理、理論或規律的新知識進行交易,以論文、著作、研究報告等形式為主,可以與應用研究、試驗發展等創新市場主體進行交易,交易的主體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應用研究創新市場是對確定基礎研究成果的可能用途,或確定實現特定和預定目標的新方法進行交易,以發明專利、原理性模型、標准等形式為主,交易的主體多在科研院所和企業之間展開﹔試驗發展創新市場是對開發新的產品、工藝或改進現有產品、工藝而進行的系統性研究產生的新知識和成果進行交易,以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專有技術以及具有新穎性的產品原型、原始樣機及裝置等形式為主,生產和交易產品的主體往往是企業﹔政府既是三大創新市場的需求者,又是創新市場秩序的守護者。

  三類市場構成了從知識到產業化的創新活動全過程、全鏈條。三類市場相互影響,任何一類創新市場的低迷,都將影響其他兩類創新市場的繁榮。有“深谷”之稱的深圳,之所以在科技創新上成功崛起,原因之一就是注重政府體制改革的創新,不斷轉變政府職能,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比如,在高科技產業發展上,政府從五大方面構建了全方位的服務體系,包括金融服務體系、人才服務體系、以“高交會”為主要平台的高科技交易市場體系、以高新園區為平台的區域服務體系、以華強北為代表的產品配套市場體系等。

  市場因交易而生,交易對象的獨特性,決定了其市場的獨特性。創新市場與其他市場差別的核心是交易的產品。從交易產品的性質來看,創新市場交易的產品因其無形而有別於商品市場,因其原創性信息和知識而有別於一般的服務,也因其無形而存在市場交易風險,往往要求嵌入到契約中以獲得權益。從交易產品的范圍來看,創新市場又區別於技術市場,其不僅包含了開展專利、商標等技術商品交換的應用研究創新市場和試驗發展創新市場,還包括了新知識等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質的基礎研究創新市場。

  2.中國創新市場發展的幾個階段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科技體制的改革歷程既是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探索的歷程,也是我國基礎研究創新市場、應用研究創新市場和試驗發展創新市場逐步構建的歷程。可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5年至1991年),創新市場的萌芽階段,創新市場首次分化出來,中央提出發展技術市場,通過“改革撥款制度、開拓技術市場”,改革科研機構,發展民營科技企業,初步培育了創新市場交易主體,邁出了創新從計劃向市場轉型的第一步。

  第二階段(1992年至1998年),應用創新市場發端階段,通過“穩住一頭,放開一片”,推動應用研究機構走向了市場,並建立了全國第一個國家級技術交易所——上海技術交易所。

  第三階段(1999年至2005年),試驗發展創新市場興起階段,大力發展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推動產業化,培育了試驗發展創新市場主力軍。2005年,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數量達到43249家,高新技術企業R&D經費支出為1193億元,佔高新技術企業營業總收入的2.0%,佔全國企業研發投入的81.7%,佔全國全部研發投入的45.4%。

  第四階段(2006年至2014年),完善多層次創新市場綜合配套階段,大力發展與創新市場匹配的勞動力市場和金融市場等要素市場,初步建成多層次資本市場,推動我國成為全球第一科技人力資源大國。2013 年我國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總數為 353.3 萬人,絕對總量超過美國居世界第一位。

  第五階段(2015年至今),強化創新市場協同發展階段,加快三大創新市場融通發展,構建粵港澳大灣區等區域性創新市場,通過產業創新升級倒逼原始創新能力提升,推動我國成為全球第二大知識產出大國。2017年國際科技論文被引量超過德國、英國,躍居世界第二,我國國際科技論文數量連續第九年排在世界第2位。

  經過35年的改革探索,我國創新市場總體呈現出以“試驗發展創新市場”和“應用研究創新市場”為主體,以“基礎研究創新市場”為輔的多層次創新市場體系。

  3.國際創新市場的經驗與啟發

  美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是創新市場的先行者,為中國創新市場的構建、培育和發展,提供了豐富的經驗。

  迄今為止,美國構建了全球最大的創新市場。其創新市場有兩大優勢。一是以基礎研究創新市場為突破口,構建了三級創新市場融通的體系。《拜杜法案》推動的政府投資創新成果產權私有化改革,開創了三級創新市場融合協同發展的典范。二是形成了完善的與創新市場相匹配的要素市場。其全球領先的風險資本和聚全球英才而用之的經驗做法值得借鑒學習。

  德國創新市場有兩大顯著特點,一是發展中介機構促進了應用研究創新市場的繁榮。通過《科學自由法》賦予科研機構自由靈活使用社會資金,助推馬普學會、弗勞恩霍夫應用研究促進協會、史太白基金會等機構在全球創新市場形成影響力。二是鮮明的區域創新市場一體化特征。德國可以在歐洲自由配置人力資本,還參與歐盟知識產權立法等區域創新市場的軟性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區域統一創新市場的公平秩序。

  日本創新市場構建強調政府的積極作用。在基礎研究創新市場構建方面,推行日本大學共同體建設制度,依托頂尖公立和私立大學附屬研究所、研究中心,建立共同利用共同研究基地。在應用研究創新市場構建方面,《產業技術力強化法》對大學等研究開發人員專利費進行減免,推動更多創新成果公開並進入創新市場。在試驗發展創新市場構建方面,日本政府通過設立日本科技振興機構(JST),建立了學術界與產業界雙向溝通的橋梁。

  綜合來看,國際創新市場建設具有四條共性經驗,即:培育多元化富有活力的創新市場主體、形成有效的市場激勵機制、發展與創新市場匹配的要素市場、打造法治化的創新市場環境。

  4.如何培育強大的創新市場

  加快基礎研究創新市場提質增效。著力從五個方面完善基礎研究創新市場的構建:一是完善大學與學科體系﹔二是打開人才自由流動的旋轉門﹔三是推動基礎研究“投創分離”,建設實驗室體系和科學城體系﹔四是去除唯論文的評價制度﹔五是強化區域創新市場協同。以激發創新市場主體活力和促進創新市場要素流動為核心,推動大學變革、人才變革、產權變革、評價變革、布局變革等五大變革。

  提升應用研究創新市場的國際化水平。應用研究創新市場是銜接基礎研究創新市場與試驗發展創新市場的中間市場,對於知識到產業的轉化起著關鍵決定作用。未來還需要圍繞培育高質量的應用研究創新市場主體,提升應用研究創新市場的轉化效率,著力完善和推進多層次應用研究市場主體、海外應用研究平台、與國際接軌的技術轉移中心、新型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等。

  進一步激發試驗發展創新市場活力。一是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創新型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示范城市。二是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發展數據驅動的科技金融,實施數據驅動科技金融平台城市全覆蓋,擴大流動資產科技金融示范試點。三是實施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定高價值專利培育體系,建立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平台。四是建設數字化技術交易市場,構建全國性技術大數據系統,培育服務領域專業化的技術轉移平台。

  在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的前提下,更好發揮政府的積極作用。一是發揮政府的創新市場制度構建者的作用,調整、構建適合新興產業發展的基礎設施和市場環境。二是發揮政府作為創新市場首要用戶的作用,引導、示范公眾消費,加速創新擴散,促進技術競爭升級。三是發揮政府作為新興市場創造者的作用,通過立法、政策設計等制度供給,激發市場活力和規范市場。四是發揮政府作為市場理念引導者的作用,塑造有益於企業和市場發展的社會文化環境,由文化來架構和規范創新市場,形成“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文化環境和制度保障。同時,政府還要大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向更廣更深的領域發展。“雙創”與創新市場在中國的形成有密切關系,是我國邁向創新型國家的基本依據和途徑,也是建立完善強大創新市場的基本推動力。

  繁榮發展創新市場,能把政府對創新的支持轉變為市場機制和重要組成部分,把市場行為、資本行為納入其中,讓各種要素在這個市場上匯集、交易、培育及轉化。總之,培育壯大創新市場,一是有利於實現創新的市場化,使其與政府這隻手相互配合,把創新資源更好地調動起來﹔二是有利於實現創新的便捷化,使創新成果的交易、轉化更加迅捷﹔三是有利於實現創新的法治化,使知識產權確權主體和轉化主體建立明晰法律關系﹔四是有利於實現創新的全球化,匯聚全球創新資源為我所用。

  5.對我國完善創新市場的幾點建議

  (一)迅速展開對創新市場的研究,從理論與實踐上進行梳理,主動有意識地打造創新市場

  要讓創新持之以恆,建設創新型國家,必須培育完善創新市場。我國應深化三級創新市場融通機制、所有制改革和國際化路徑等創新市場的理論研究,擴大創新市場領域綜合改革試點,繼續繁榮壯大創新市場,爭取形成完備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創新市場體系。

  加強創新市場頂層設計與發揮地方能動性相結合。建議國家層面強化對創新市場建設的頂層設計,同時建立若干創新市場試驗試點,“摸著石頭過河”。中央賦予深圳先行示范的歷史使命,核心無非是創新。應在全國范圍內選取更多城市進行創新市場構建的試點,深化創新市場建設實踐,推動更多城市建設成為國際創新型城市。

  鄧小平同志提出“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至今已有35年,中國涌現出一批一批創業者,在商品市場上通過貿易、生產等“產業造富”方式積累了財富,同時推動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實現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新時代,創業者們活躍在創新市場,我們應該讓一部分人通過創新實現更加富裕,從而帶動更多的人實現“創新造富”,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二)持續深化對創新市場的改革,促進政府與市場協同並進,推動各種創新要素流動與落地

  用好政府、市場兩隻手的作用。瞄准國際技術前沿,構建全國性的現代化實驗室體系、科學城體系等基礎研究載體體系﹔繼續加大國際要素市場開放的力度,強化基礎研究創新市場配置國際人才和資本的能力﹔建立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現代科研院所制度,推行激勵更有效的制度創新,提升應用研究創新市場的轉化效能﹔培育以高質量國際專利為主的創新型企業,提升試驗發展創新市場的國際競爭力。

  構建要素充分流動的創新市場。隻有流動的市場才是充分的市場。在國內市場上,進一步構建數據新型要素市場激發數字經濟等創新活力﹔進一步推動社會保障體系一體化,促進人力資本在區域創新市場的自由流動。在國際市場上,優化國際人才在中國工作和居住的便利性,加快國際人力資本要素市場化配置﹔加快開放國際創投、國際慈善等市場,提升資本要素在創新市場的配置效能。通過打破資本、數據、信息、人才、技術、知識產權等的流通障礙,讓創新的各種要素在我國創新市場上匯集、交易、培育、轉化,將我國建設成為全球頂尖的創新要素匯聚高地、交易高地、配置高地。

  (三)加快完善創新市場法治環境,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持續釋放創新主體的創造精神,同時維護創新市場安全

  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利用法治為地方“放管服”改革護航。建議加大簡政放權和改革授權力度,允許試點城市自主建設符合本地創新市場改革要求的業務事項目錄和標准體系,支持地方進行創新市場的改革創新,充分激發市場活力。建議國家和省層級進一步完善推進綜合授權改革試點的工作機制,暢通自下而上的異議申訴和反饋機制。同時,加大國家層面對經濟特區立法的授權力度,支持深圳等城市就重大改革事項進行專項立法。

  完善創新市場立法。支持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率先開展創新市場立法,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使各種交易規范化市場化,形成可復制推廣的經驗。為創新要素交易搭建公平、公正、公開的平台,讓創新與財富在這裡對接,讓知識與產品在這裡轉化。加快數據要素、數字經濟、數字金融等相關立法修法,通過法治保障數據要素在創新市場的優化配置。推動區域性國資國企綜合改革試驗,支持各地國有企業積極融入創新市場建設,為創新提供技術、人才、場地、資金等全方位支撐。

  活水源流隨處滿,東風花柳逐時新。總之,要大力發展完善創新市場,為創新造個海,讓創新成果在這個大海千帆競發、百舸爭流。(作者王京生系國務院參事)

(責編:肖錕、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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