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給你動用征信的權力?

2020年12月28日08:07  來源:讀創
 
原標題:讀創觀察〡誰給你動用征信的權力?

  12月27日,多家媒體轉發了一條新聞:闖紅燈、錯誤垃圾分類被納入失信行為,如何防止征信濫用?征信系統是否採集更多財產相關信息?怎樣加強個人征信信息的保護?如何引導失信主體主動自新、重塑信用?12月25日,國家發改委、央行等部門負責人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就上述熱點問題作出回應。

  事出哪個地方、哪個部門?不知道。新聞中只是說“近年來,有不少報道稱一些地方政府濫用信用措施,比如闖紅燈、錯誤垃圾分類也被納入失信行為。”但能判斷出的是,其一,能啟用征信措施的,一定是一些權力部門﹔其二,這種現象不是少數,因為“有不少報道稱”﹔其三,濫用征信措施進行懲戒的,恐怕不僅僅是針對闖紅燈、錯誤垃圾分類等行為,有可能已經擴大到更大范圍。

  但這是個不應發生的錯誤。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明確回應稱:有些地方僅僅以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或者地方部門的文件,作出這種制度規定,缺少黨中央、國務院文件依據,缺少國家或地方層面立法,沒有充分考慮到對個人或者法人權益的保護。所以,這些措施不僅不符合依法治國要求,也不符合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要求。這就是說,如果是“以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或者地方部門的文件”為依據,就涉嫌法規違法,進而導致行政違法。

  治重症要下猛藥,擂響鼓要用重錘,但猛藥要對症,重錘要打鼓,不能錯搭,錯搭了要出事的。治理闖紅燈,有交通法規為依據,罰則太輕,可以加高額度,比如,深圳對闖紅燈的罰款數額,很早應遠遠高過國內其他城市﹔垃圾分類,也可以依靠地方立法推動執法和行動,比如《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就於9月1日正式實施,相關執法行動已經全面展開。但是,為什麼不靠已有的執法依據或立法權限去規整秩序,偏偏要去使用信用措施呢?說穿了,一是征信措施現成好使﹔二是對征信體系的使用缺乏法律約束。所以,權力有了任性的空間,就會優先選擇稱手的“工具”,只是,你可能解決了小問題,但卻制造了民眾個人權益受損的大問題。

  問題的關鍵在於:誰給你動用征信的權力?還有:誰可以給你動用征信的權力?吹風會上,相關部門負責人透露,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准確界定信用信息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范圍,合理把握失信懲戒措施,堅決防止不當使用甚至濫用。

  所以吹風會也是吹哨會,濫用行為應先叫停,征信措施使用要畫圈規范,違規違法的濫用應被懲戒。(評論員 孫波)

(責編:劉淞菱、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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