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率先立法准許無人駕駛汽車入市上牌營運

2021年03月25日08:01  來源:人民網-深圳頻道
 

  人民網深圳3月25日電 (王星、張晨牧)日前,《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率先探索對無人駕駛汽車的管理進行全鏈條立法。

  符合地方與行業標准可入市上牌

  近年來,智能網聯汽車成為全球的創新熱點。隨著相關領域技術的提升,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的整體水平,已與國際先進水平保持同步,但原有針對傳統汽車的法律制度以及監管模式,已難以適應行業發展的需要。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當前我國的智能網聯汽車,面臨車輛不能入市、不能上牌、發生交通事故時責任無法認定等諸多法律問題。“此次起草《征求意見稿》,就是要通過立法突破相關體制機制障礙。”

  比如,目前我國對機動車產品進入市場實行的是准入管理制度。智能網聯汽車無相應准入標准,就無法列入汽車產品目錄、無法銷售、無法注冊登記、也無法像傳統汽車一樣上路行駛。

  為了在智能網聯汽車准入方面先行先試,《征求意見稿》提出,相關部門要根據技術成熟度和產業發展需要,組織制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准,並鼓勵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制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團體標准。符合產品地方標准或者團體標准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允許在特區范圍內銷售、登記、上牌。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在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深圳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制定公布前,因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滿足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准入條件的智能網聯汽車,可實行產品相關准入條件豁免制度。

  根據《征求意見稿》,智能網聯汽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智能網聯汽車登記証書、號牌和行駛証后,方可上特區道路行駛。“鑒於國家目前尚無針對智能網聯汽車的專門號牌,對經登記的智能網聯汽車發放的是深圳智能網聯汽車地方專屬號牌。該專屬號牌應具有一定辨識度,易於公眾識別、方便執法監督。”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

  完全自動駕駛車輛可不配駕駛員

  當前,以無人駕駛為終極目標的智能網聯汽車炙手可熱,但也引來不少爭議。如何保障無人駕駛車輛的安全性?沒有司機的汽車,能否上路開展運輸服務?

  對此,《征求意見稿》提出,有條件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駕駛人,且駕駛人應持有相應車型的駕駛証。駕駛人要按照道路交通規則及車輛使用手冊的要求,掌握並規范使用自動駕駛功能。在車輛發出接管請求或者車輛處於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時,駕駛人應立即接管智能網聯汽車。

  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可以不配備駕駛人。此類車輛在發生故障、出現不適合自動駕駛或者有其他影響交通安全的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移動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採取降低車速、遠程接管等其他降低運行風險的有效措施。

  “智能網聯汽車與傳統汽車相比,最大的區別就是其自動駕駛系統是通過對道路設施、其他車輛、天氣狀況等數據的感知收集和分析預判,自動實現對車輛的智能化操控。”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智能網聯汽車的發展有賴於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的同步建設和發展。《征求意見稿》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智能網聯汽車行駛需要,統籌規劃、配套建設通信設施、感知設施、計算設施等車路協同基礎設施。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深圳智能網聯汽車大數據雲控平台,實現車路雲一體化的自動駕駛和交通監管、決策和控制,記錄智能網聯汽車、基礎設施等運行數據,保障交通安全。

  第三者責任險保額不低於500萬元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及違章的處理規則,是按照車輛有駕駛人的傳統思維設計的,但是智能網聯汽車卻存在有駕駛人和無駕駛人兩種情況。

  無人駕駛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責任由誰承擔?《征求意見稿》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該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進行處罰﹔發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負有責任的,該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無人駕駛汽車的“運行利益”歸於車輛控制人、所有人,按照“誰受益、誰擔責”的原則,讓車輛控制人、所有人承擔事故比較合理。讓車輛控制人、所有人承擔責任,也能夠督促其謹慎使用和定期維護車輛。

  此外,由於交警及交通監控設備一般無法在事故及違章現場對車輛的技術問題作出判定。《征求意見稿》提出,因汽車質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車輛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汽車生產者、銷售者追償。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認為,這樣設定,便於交警部門及時處理交通事故及違章,也能避免因長時間的技術鑒定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長期得不到救濟。

  除了明確車主、生產者及銷售者在發生不同類型事故中需承擔的責任之外,《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智能網聯汽車上路行駛須要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險金額不少於50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具有載人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還應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