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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區配套網球場游泳池歸誰所有?

2023年06月25日09:15 | 來源:深圳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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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住宅小區配套網球場游泳池歸誰所有?

  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網球場、游泳池,產權到底該歸誰所有?深圳市南山區某小區的業主、開發商爭論不休,並為此鬧上了法庭。近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宗排除妨害糾紛案,入選《中國法院2023年度案例》(物權篇),判決結果為涉案網球場、游泳池歸屬全體業主共有,為建筑區域內沒有明確歸屬的區域或設施的認定問題提供參考。

  根據案情介紹可知,位於深圳南山區的A住宅小區於2006年11月驗收通過,在建設開發之初,即配套建設了室外網球場、游泳池。而早在2005年8月,A小區的開發商甲公司即出具文件,將A小區配套會所、網球場、游泳池等建筑設施委托給從事投資管理的乙公司獨家經營管理。

  2018年9月,A小區業委會出具《關於對小區部分物業維權上鎖的通告》,以網球場、游泳池歸屬全體業主所有為由,將網球場、游泳池收回並採取相應規范經營措施。乙公司認為自身權益受損,遂訴至法院,要求A小區業委會返還網球場、游泳池,並賠償損失。開發商甲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該案爭議焦點在於涉案網球場、游泳池的所有權歸屬認定問題。南山法院經調查,涉案網球場、游泳池屬於A小區不計建筑面積的部分﹔庭審中,開發商甲公司確認,涉案網球場、游泳池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

  根據物權法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南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網球場、游泳池在構造使用上具有非獨立性,功能用途上滿足公共性以及非排他使用性,雖未計入建筑面積,即既未明確列入小區公共建筑面積,也未列入業主專有面積,但事實上系開發商為了提高小區吸引力,在小區建設時即已規劃作為配套設施、列入小區建筑規劃范圍內,應屬於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故應認定涉案網球場、游泳池歸屬全體業主共有。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乙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生效。(記者 伊宵鴻 通訊員 龐海婷 閆愛萍) 

(責編:陳育柱、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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