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深圳頻道

醉駕新規12月28日起施行 符合條件的酒后“挪車”不作為犯罪處理

2023年12月27日08:58 | 來源:深圳特區報
小字號

原標題:符合條件的酒后“挪車”不作為犯罪處理

  12月28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開始施行。其中明確,酒駕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定罪免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意見》並非放鬆了對酒駕的懲治,15種情形會被從重處理: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証駕駛汽車的﹔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且載有師生的﹔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的﹔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實施威脅、打擊報復、引誘、賄買証人、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偽造証據等妨害司法行為的﹔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

  《意見》明確,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出於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其他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

  與此同時,《意見》還進一步規定了一般不適用緩刑的10種情節惡劣的醉駕情形,比如五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等情形。

  需要提醒的是,《意見》寬嚴相濟,駕駛員切勿存在“醉駕查得不嚴了”錯誤的僥幸心理。(記者 解樹森)

(責編:李語、陳育柱)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