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立法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超量投放最高罚50万元

2020年12月04日09:03  来源:人民网-深圳频道
 

  人民网深圳12月4日电(王星、刘淞菱)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下称《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立法整治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象。

  据了解,本次立法关注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对城市形象和管理的负面影响,从企业备案、指标投放、经营者责任、停放管理等各个环节,压实共享单车管理责任。

  《若干规定(草案)》明确,经营者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经营,维护良好的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及时处理不能骑行的车辆,并配合行政监管。经营者终止运营前,应当将用户押金、预存金等退还用户,收回投放的全部车辆,并撤除相关运营设施和设备。

  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规模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收回违法投放的车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三年内不得参与车辆新增投放指标配置。

  此外,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乱停放和不能骑行的车辆,未及时清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共享单车“牛皮癣”屡见不鲜的问题,《若干规定(草案)》禁止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上张贴、涂写、刻画非法广告,违者按每车处二百元罚款。

      此外,《若干规定(草案)》要求加强自行车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新建、扩建、改建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应当设置自行车道。未设置自行车道的已建成道路,经科学论证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设置。

  《若干规定(草案)》还提出,深圳市交通部门要重点加强轨道、公交站点周边及大型商业办公区等热点片区自行车停放设施建设,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市政公园、旅游景区等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

(责编:刘淞菱、吕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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