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记者7月14日获悉,最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报印发了《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从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建设管理、使用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以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灾、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地下空间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体育、文化等项目;禁止地下空间建设住宅、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养老生活用房等项目以及中小学普通教室。
在规划管理上,《管理办法》提出,在专项规划层面,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轨道交通、建筑废弃物治理、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划定重点地区范围,并对近岸海域的地下空间开发作出统筹安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实行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和重点地区外规划指引的二元模式。
在用地管理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深度和范围按照满足必要的建筑功能和结构需要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规定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商业等经营性项目,或者同一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符合规划并且满足特定情形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需要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地下连通空间或者连接两宗已设定产权地块的地下连通空间,全天候向公众开放的,可以按照公共通道用途出让,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经营性建筑,公共通道用途部分免收地价。
在建设管理上,《管理办法》明确市政府可以在地下空间重点地区划定集中开发区域,集中开发区域应当对地上地下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建设单位在规划基础上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形的,可以给予容积转移或者奖励、地价优惠、财政奖补或者依法实施税收减免等,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在使用管理上,《管理办法》明确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人为地下空间维护管理责任人。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记者 林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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