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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2021年09月26日08:46 | 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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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近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显示,深圳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记者梳理发现,纳入本次名录的行业共有52个,具体包括畜牧业、渔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农副食品加工业以及通用工序行业等。

  《征求意见稿》显示,涉及通用工序行业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大于10吨的;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吨的;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征求意见稿》显示,深圳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有关单位和市民可以在2021年10月22日前,通过网站、邮件等方式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反馈意见。(记者 吴洁)

(责编:张晨牧、陈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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