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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国内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

2022年08月12日08:46 | 来源:人民网-深圳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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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深圳8月12日电 (李申)近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国内首开政府机构建立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先河。《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2021年3月1日,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首次将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职能赋予政府设立的机构。由于个人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内容、履职要求与企业破产管理人不尽相同,有必要制定《办法》,以明确管理人资质,规范名册编制相关的申报、评审、公示、发布、动态管理等活动,推进管理人制度改革。

据介绍,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在案件办理中承担着债权审查、财产调查、破产财产分配、监督执行等多项重要职责。《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及管理,有效提高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办法》规定,管理人包括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机构,申请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年以上(含二年);二是拥有十名以上(含十名)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

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取得专业资质后连续从事相应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经所在机构推荐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管理人名册,如,曾被吊销相关执业证书或者专业资质;因妨害破产程序受到人民法院处罚未逾三年;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未逾三年等。

据悉,《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下一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将依据《办法》遴选出一批优秀管理人,提升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纵深推进个人破产改革。

(责编:李申、陈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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