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防企業“不繳社保”的五種情形!

2020年09月17日10:26  來源:深圳特區報
 
原標題:市社保局:提防企業“不繳社保”這些坑

  在實際工作過程中,一些勞動者會遇到企業以各種理由不繳納社保費的情形,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日前,深圳市社保局總結了五種不繳納社保費的情形,提醒勞動者注意,同時向社保部門投訴維權。

  陷阱一:試用期不給繳納社保?不合法!

  單位以試用期為由,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這合法嗎?

  市社保局表示,當然是不合法!《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除了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個人不需繳費外,其它三個險種,單位和個人按相關比例共同繳費。企業在試用期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陷阱二:讓員工承諾棄繳社保?違法!

  一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願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這合法嗎?

  這是不合理且違法的。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陷阱三:人事檔案沒轉移到單位不繳社保?不可以!

  新員工入職,由於人事變動的關系,之前的人事檔案可能沒有及時從原來的單位調來,這時有些單位會稱因為沒有檔案所以無法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否合理?

  市社保局解釋,實際上人事檔案並非繳交社保所需條件,不能成為單位緩繳社保的理由。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陷阱四: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社保?這樣辦!

  一些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怎麼辦?

  市社保局介紹,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時,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証明,証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系。《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証:

  (1)工資支付憑証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証”“服務証”等能夠証明身份的証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証言等。

  陷阱五: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社保?不可取!

  一些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是會給員工發一筆社保補助費,用現金代替社保繳納。這樣是否可取?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現金,員工個人自行辦理社保繳納的做法,不可取。(記者 庄瑞玉)

(責編:劉淞菱、陳育柱)

關注我們

掃碼關注我們掃碼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