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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處分期滿后還會有影響嗎?

2020年11月12日09:29  來源:深圳特區報
 
原標題:政務處分期滿后還會有影響嗎?

  街道干部小劉因工作不力,受到政務處分,精神和工作狀態一度一蹶不振。區紀委監委工作人員在回訪教育時,勉勵他放下思想包袱,將功補過。小劉趁此機會,說出了自己心中的擔憂:“政務處分期滿后還會有其他影響嗎?自己年紀輕輕受到政務處分,以后還有前途嗎?”

  小劉擔憂政務處分會對自己的前途造成影響,這種心態可以理解。他能在組織進行回訪教育時,坦誠提出自己的疑問,說明他對組織充滿信賴。那麼,政務處分期滿后,是否還會對被處分人造成影響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職人員被開除的,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應當解除其與所在機關、單位的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

  公職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政務處分,在政務處分期內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政務處分期滿后自動解除,晉升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務處分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的,不恢復原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

  可見,公職人員如果受到的是開除以外的政務處分,在政務處分期間隻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有悔改表現,二是沒有再發生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那麼,政務處分期滿后該政務處分就會自動解除,不會對后續的職務職級、工資薪酬等晉升造成影響。

  小劉既然因為工作不力受到了政務處分,他應該正確認識、反省自己犯過的錯誤,從中吸取經驗教訓,盡早擺脫“受過政務處分就沒有前途了”這種錯誤的想法,大膽擔當作為,用實際行動和工作成效重新贏得群眾和組織的肯定。

  典型案例

  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在天津市第五中學搬遷及與天津市第五十一中學交接過程中,相關單位工作人員疏於對化學實驗室內危化品處置和管理,致使化學實驗室內危化品長期脫離監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造成不良影響。時任天津市第五十一中學總務處主任徐凱受到政務警告處分。在受政務處分期間,徐凱全身心投入工作,取得較顯著成績。影響期滿后,經組織考察,他被提拔為天津市第五中學副校長。

  延伸閱讀

  《政務處分法》在總結借鑒相關處分類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系統規定了政務處分適用規則。政務處分期滿后自動解除這一處分適用規則正是體現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和實事求是、過罰相當的原則,有助於引導和促使有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真誠認錯知錯改錯。

  “受政務處分”是公職人員違法后所必須面對和承擔的行為后果,但政務處分是懲戒也是提醒。組織作出的政務處分決定,目的是警示教育犯了錯的公職人員強化法律觀念和規矩意識,及時收斂收手,避免在歧路上越走越遠。因此,公職人員挨了政務處分之后,關鍵是要擺正認識、端正態度,不能被負面情緒裹挾,影響到今后的人生走向。隻要深刻認識、堅決改正自己的錯誤,重新把精力投入到干事創業中,踏踏實實去打拼,未來依然可期。(記者 寧若鴻)

(責編:劉淞菱、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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