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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職不滿一年離職能否享受帶薪年休假?

2022年01月06日08:39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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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此前有連續工作,新入職不滿一年離職能否享受帶薪年休假?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

  近日,深圳光明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審理原告王青(化名)與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支持當事人未休年休假工資訴請。

  2020年7月2日,王青入職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次年6月3日,王青以該公司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來,王青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資2206.9元,以及經濟補償金6000元。勞動仲裁委員會支持王青關於經濟補償金6000元的請求,但對其年休假工資未予支持。王青遂向光明法院提起訴訟。該院經審理后對該案作出判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王青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2206.9元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6000元。

  我國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那麼,在新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就無法享受帶薪年休假嗎?記者了解到,《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連續工作滿12個月,既包括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情形,也包括勞動者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情形,但勞動者進入新單位時存在工作間斷的除外。對於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但單位應按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該案中,王青雖在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不滿12個月,但王青提交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顯示,她在入職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已連續工作2年10個月,故依法享受每年5天的年休假。王青入職該公司11個月,經折算后依法享有4天年休假。故該公司還應支付王青未休年休假工資2206.9元(6000元/月÷21.75天×4天×200%),勞動仲裁對其未休年休假工資請求不予支持有誤,光明法院予以支持。(記者 戚金城)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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