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國內首部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管理辦法

人民網深圳8月12日電 (李申)近日,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印發《深圳市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在國內首開政府機構建立破產管理人法律制度先河。《辦法》將於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2021年3月1日,國內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實施。該條例首次將破產管理人名冊編制職能賦予政府設立的機構。由於個人破產管理人的工作內容、履職要求與企業破產管理人不盡相同,有必要制定《辦法》,以明確管理人資質,規范名冊編制相關的申報、評審、公示、發布、動態管理等活動,推進管理人制度改革。
據介紹,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具有獨立法律地位,是破產程序的主要推動者和破產事務的具體執行者,在案件辦理中承擔著債權審查、財產調查、破產財產分配、監督執行等多項重要職責。《辦法》的實施,有助於規范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的編制及管理,有效提高個人破產案件辦理質量和效率。
《辦法》規定,管理人包括機構管理人和個人管理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會計、金融等專業資質的機構,申請編入機構管理人名冊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是依法成立二年以上(含二年)﹔二是擁有十名以上(含十名)具有法律、會計、金融等專業資質的專職從業人員。
編入機構管理人名冊的機構中,取得專業資質后連續從事相應工作滿五年的律師、注冊會計師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會計、金融等專業資質的個人,經所在機構推薦可以申請編入個人管理人名冊。
申報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納入管理人名冊,如,曾被吊銷相關執業証書或者專業資質﹔因妨害破產程序受到人民法院處罰未逾三年﹔從管理人名冊中除名未逾三年等。
據悉,《辦法》將於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下一步,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將依據《辦法》遴選出一批優秀管理人,提升個人破產案件辦理質效,縱深推進個人破產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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