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深圳頻道

簽“陰陽合同”列入逃稅手段

2024年03月19日08:35 | 來源:深圳特區報
小字號

原標題:簽“陰陽合同”列入逃稅手段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京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共22條,自3月20日起施行。其中,《解釋》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方式之一明確列舉,為司法機關今后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

  據介紹,《解釋》明確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明確對有關罪名的理解,明確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適用,明確補繳稅款、挽回稅收損失從寬處罰政策,明確單位危害稅收犯罪的處罰原則等其他問題,依法懲處危害稅收征管犯罪。

  其中,在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適用方面,《解釋》針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進行逃稅的案件時有發生,特別是近年來文娛領域發生的幾起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進行逃稅、影響極壞的案件,旗幟鮮明地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為司法機關今后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

  《解釋》規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包括偽造、變造、轉移、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証或者其他涉稅資料的﹔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的﹔虛列支出、虛抵進項稅額或者虛報專項附加扣除的﹔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稅收優惠的﹔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為不繳、少繳稅款而採取的其他欺騙、隱瞞手段,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欺騙、隱瞞手段”。(駐京記者 李萍)

(責編:李語、陳育柱)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