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后才可使用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市民用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悉,《办法》新增小、中、大型无人机的管理规定,提出实行分类管理,并完善了监管措施。同时,结合深圳具有全国最多无人机研发生产企业的特点和多家大型物流配送无人机试点在深圳落地的实情,新增了“研发试验验证飞行管理”、“物流配送飞行管理”专章等体现深圳立法特色的内容。
●小中大型无人机亟待纳入立法管理
据介绍,无人机新业态发展迅猛,在航拍、农业、应急、安防等领域的应用已十分普及,在载货载人、空中交通等场景的价值也将得到重要发挥。随着顺丰、美团等物流无人机在深圳的试验运行,创新和催生无人机应用商业化模式的同时,也给空域的融合运行和综合监管带来全新的挑战。作为中国的无人机之都,深圳亟须为各类型无人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担负起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等方面先行先试的重任。
本《办法》在2019年深圳市政府出台的《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成果和经验基础上起草而来。2019年《暂行办法》主要聚焦微型、轻型无人机,但近年来,我国小型、中型、大型(工业级)无人机技术和规模都取得了高速发展,工业级无人机在民用无人机市场份额占比逐年上升,物流配送无人机试点逐步深入。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亟待纳入立法管理范畴,以规范各类型无人机的飞行活动和平衡各方使用需求。
●通过生产企业激活技术确保用户登记
《办法》监管对象明确为无人机,即遥控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不包括模型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五种类型,对无人机的管理进行区分。
不同的空域和使用场景下,各类型无人机的运行要求和规范也有所区别。例如操控员管理,微、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飞行,无须取得操作员执照,只须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操控轻型无人机超出适飞空域飞行,需要按民航有关规定培训合格;而操控小、中、大型无人机在任何空域飞行,都须取得操作员执照。比如,中、大型无人机的设计、生产、飞行和维修,须取得适航许可;而微、轻、小型无人机无须取得适航许可,但须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办法》完善了监管措施,无人机登记管理规定由“用户应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完成信息登记”改为了“轻型、小型无人机设计、生产者应当确保无人机具备经实名登记后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根据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试点经验总结,无人机实名登记率低造成违规查人困难,通过生产企业的激活技术确保用户登记率达到100%,有效实现“人机绑定”。
●专章规定为无人机产业提供便利和保障
据悉,深圳无人机研发、生产、制造、销售等各类型企业达650家,无人机出口量占据全国总量90%以上,无人机研发试验验证需求巨大。考虑到无人机产品在研发测试阶段,不满足出厂时应具备的性能限制、激活登记、身份识别等管理需求,该阶段的无人机暂无分类,且无相关法律法规支撑其正常开展飞行活动。为解决该实际问题,《办法》特制定专章规定研发试验验证飞行规范,在维护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同时,为无人机企业的研发试验验证提供便利和保障。
此外,考虑到深圳市物流无人机的产业发展,《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物流无人机给予了特殊政策,包括可以在低空的适飞空域进行飞行探索,使用独立操作、分布式操作或集群操作等。
●违反相关规定罚款可达30万元
《办法》明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无人机所有人违反规定,未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完成实名登记的,由民航深圳监管局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无人机所有人用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未完成实名登记的,由民航深圳监管局处5000元罚款。
未取得运营合格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无人机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由民航深圳监管局责令停止飞行,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可暂扣直至吊销有关经营许可。
改变已取得适航证书的民用无人机及其系统的空域保持、被监视能力以及速度、高度性能,未重新申请取得适航许可并将其用于飞行活动的,由民航深圳监管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民航深圳监管局可责令其停止飞行。(记者 林清容 田语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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