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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未取得排污許可証不得排放污染物

2021年09月26日08:46 | 來源:深圳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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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未取得排污許可証不得排放污染物

  近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發布《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顯示,深圳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和排污登記管理。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証,未取得排污許可証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記者梳理發現,納入本次名錄的行業共有52個,具體包括畜牧業、漁業、黑色金屬礦採選業、有色金屬礦採選業、非金屬礦採選業、農副食品加工業以及通用工序行業等。

  《征求意見稿》顯示,涉及通用工序行業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生產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等申請取得重點管理排污許可証——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大於10噸的﹔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於250噸的﹔煙粉塵年排放量大於500噸的﹔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大於30噸,或者總氮年排放量大於10噸,或者總磷年排放量大於0.5噸的﹔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合計年排放量大於30噸的。

  《征求意見稿》顯示,深圳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登記管理。實行排污登記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証。有關單位和市民可以在2021年10月22日前,通過網站、郵件等方式向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反饋意見。(記者 吳潔)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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