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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項目資助管理辦法》發布

2023年04月13日08:57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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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深圳市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項目資助管理辦法》發布

  記者從最新一期市政府公報獲悉,《深圳市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項目資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據了解,技術轉移是指制造某種產品、應用某種工藝或提供某種服務的系統知識,通過各種途徑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移的過程。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辦法》所稱的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項目資助是市科技計劃的組成部分,包括技術合同資助和技術轉移機構培育兩個類別。

  技術合同資助項目,是指為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對《技術合同》的賣方或者受托方,在核定上年度的技術交易收入后予以一定比例資助。《辦法》對未享受過減免流轉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合同》予以資助,按申請單位上年度技術交易收入額的3%予以資助,每年資助金額累計不超過200萬元。

  技術轉移機構培育項目,是指為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向深圳企業輸出技術或成果,引導技術轉移機構平台化、特色化發展,打造技術轉移人才梯隊,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移機構進行資助。包括高校科研院所技術轉移培育、技術轉移特色基地培育、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培育、新認定國家級技術轉移機構資助四個小類。申報技術轉移機構培育項目的技術轉移機構,應當先申請列入技術轉移機構庫,並按照申請單位上年度經審計的在深圳投入技術轉移的專項費用的50%予以資助,其中,高校科研院所技術轉移培育、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培育、新認定國家級技術轉移機構單項資助每年不超過100萬元,技術轉移特色基地培育單項資助每年不超過500萬元。此外,申請高校科研院所技術轉移培育、技術轉移特色基地培育、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培育任一項資助的技術轉移機構,獲得同一類資助累計不超過3年。新認定的國家級技術轉移機構根據本辦法獲得資助后不得再次申請。

  《辦法》還規定,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項目採取事后資助的方式,項目申請單位無需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合同,獲得資助的項目無需驗收。(記者 樊怡君)

(責編:李語、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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