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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3月1日起實施

2023年01月08日09:29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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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深圳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3月1日起實施 對濫用信用懲戒說“不”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近日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並將於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明確要求實行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制管理,對社會反映強烈的濫用信用懲戒問題說“不”。

  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制度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目前國家尚未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信用。深圳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范起步較早,但現行政府規章已難以滿足深圳實際需要。《條例》的出台,使深圳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堅實的法制保障,有利於創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營造更為優良的營商環境。

  公共信用信息涉及面廣、影響面大,採集和處理絕不能隨意。《條例》提出,處理信用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必要,保護相關權益,確保信息安全的原則。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包括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廣東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在目錄所列范圍之內的,方可作為公共信用信息。

  作出不良評價要先告之信用主體

  信用主體的權益如何保護?這是市民關注的問題。《條例》明確信用主體享有知情權、異議權等權益。

  在實現知情權方面,《條例》規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市公共信用機構和信用服務機構等組織公開對信用主體作出的不良信用評價的,應當事先告知該信用主體。要尊重信用主體意思表示,允許其提出不將其表彰獎勵、志願服務、慈善捐贈、見義勇為等信息記入其信用記錄。信用主體可以依法查詢或者授權他人查詢其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

  在規范異議權方面,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錯誤或者遺漏、超過公開期限仍在公開、不符合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條件而被列入”等情形提出異議,異議處理單位應作出相應處理。信用主體也可以就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情節輕微失信行為可不實施懲戒

  闖紅燈會讓個人信用丟分,錯誤垃圾分類竟納入失信行為……近年來,一些地方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擴大失信邊界問題引發社會關注。

  為避免公共管理機構濫用失信懲戒措施,《條例》將失信懲戒的對象限定為“未按規定履行生效司法裁判文書、仲裁文書、行政行為決定文書,以及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所規定的其他文書所確定義務”的信用主體。確立實施失信懲戒措施的依法、關聯、適度原則,視信用主體的失信行為的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情形,確定是否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條例》明確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制管理。如果信用主體及時糾正其失信行為,且“其失信行為情節輕微並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失信行為是其初次實施並危害后果輕微”,可不予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信用“污點”可修復

  一處失信處處受限,還有“摘帽”的機會嗎?《條例》的一大亮點是建立信用修復機制。信用主體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實施如“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等修復措施,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公共信用修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信用修復后,不再公開、共享、標注、屏蔽或者刪除已經修復的失信行為相關信息,移出相關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停止實施相應失信懲戒措施。

  《條例》還推動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信用主體的信用修復,規定相關組織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重整裁定文書,可以在其信用記錄中添加相關信用信息,及時反映信用主體的重整情況﹔相關組織應當參照一般信用主體對重整后的信用主體實施信用管理。(記者 李舒瑜)

(責編:王星、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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